瑶海、庐阳、蜀山和包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新站高新、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合政〔2019〕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现就我市市区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条件调整为:
城镇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城镇户籍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20年合肥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不高于28970元/年、2414元/月;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20年合肥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不高于38626元/年、3219元/月。
其他准入条件不变。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同步重复享受。
三、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分类保障”原则,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分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保障为主,城镇较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保障为主。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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