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8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实行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我县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理机构及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执行到位。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1-66681115
四、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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